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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0 资质资格
关于颁发、更换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为加强资格证书的管理,规范资格证书信息、发放及变更程序,现将颁发、更换资格证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换)证范围1、新取得证书人员:自通知发布日起,2019年(含)后通过考试、业绩审核后获取证书的人员,将统一发放最新版证书,无需提交额外申请材料;2、2019年前获取证书人员:因资格证书信息变更(包含此前办理变更并由协会出具过纸质变更证明的人员)、遗失或信息错误需要进行变更、补办或更换的人员,要求必须更换为新证书。此流程由个人提出申请,报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审核后统一办理。对于已取得个人资格证书且暂时无上述情况人员,不强制要求更换证书,可自愿选择更换或保留原证书。二、需提供材料1、文物保护工程个人资格证书更换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旧证书原件;3、本人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相片两张(白色背景),照片背面需注明本人姓名;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双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5、协会出具过的变更证明原件(未进行过变更人员无需提供)材料齐备后请将电子版文件(包含申请表扫描件、旧证书扫描件、身份证复印件)发送至zizhi@icomoschina.org.cn同时邮寄全部申请材料至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收到材料后会尽快安排审核。三、联系方式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联系人:秘书处联系电话:010-84633592附件:文物保护工程个人资格证书更换申请表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二○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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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2 资质资格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文物保发〔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5月12日第8次国家文物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文物局2020年5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度监管,是指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进度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对于需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国家文物局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审核并列入年度项目计划。不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四条 业主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计划书,所申请项目应具备近期内启动实施的条件。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立项必要性、实施范围、项目周期、技术路线、经费估算等,内容应真实、准确、详实。 第五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病害险情和保护规划,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编制项目计划书,并按时上报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项目计划书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以往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形成辖区内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报送至国家文物局,并同时报送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年度进展情况。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审批年度项目计划,根据文物保存现状和行业发展现状,确定列入支持范畴的项目,并明确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意见。 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复意见告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业主单位。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业主单位开展技术方案编制工作。业主单位应在项目计划批复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项目计划批复意见编制技术方案报批。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技术方案,应注重前期勘察研究,坚持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保护好其历史文化价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并延续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技术方案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资格,并对技术方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应对技术方案进行必要的论证,并按程序将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严重险情的文物,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立即进行临时支护及防护,控制险情,并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抢险加固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技术方案编制进度监管和技术指导,对于项目计划批复后,一年以上未报送技术方案的,应督促业主单位尽快组织编制上报;对于技术方案报批两次未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国家文物局需进行专门研究提出明确推进意见或通过现场调研、专家会审等方式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技术方案审批意见告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技术方案进行核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技术方案报送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业主单位应在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负责人信息、开工报告经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的进度监督管理,对技术方案批复、资金到位后超过半年未报告开工的,应及时了解情况,督促督察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推进工程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每年开展两次检查,掌握工程进展情况,每项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至少检查一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及时开展检查,每季度核实、汇总工程进展情况并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设计跟进和技术指导,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现场监督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明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和施工安全,并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应组织开展文物日常巡查、保养维护、隐患排查等工作,持续跟踪工程效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督促、指导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好上述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组织协调相关各方建立文物保护工程信息共享机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加强工程进度监管。 第二十五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工程进展情况,对价值重要、实施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或长期未实施的项目,予以督促指导。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责任编辑:刘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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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0 资质资格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现就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审核及证书发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报材料审核工作持续进行,但依据审核流程,部分申报材料由于疫情影响结果回复有所延迟,到期未收到审核结果人员可致电010-84633309进行咨询。二、因证书发放需要现场核对身份信息,根据北京市及协会办公地的疫情防控要求,暂不具备接待现场到访条件,故暂缓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证书的发放工作疫情缓解后恢复。对此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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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3 资质资格
关于2019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2019 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规定,2019 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审核工作即将启动,为确保资格审核顺利进行,现将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成绩通过规则及有效期考试成绩达到60分即为通过(或合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成绩有效期为五年。如申请人在2019年内考试成绩合格,可在2023年年底前申领资格证书。二、申请材料提交时间及审核流程(一)申请材料提交时间:2019年8月13日起(二)申请材料审核及审核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2、申请材料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45个工作日内完成);3、申请人现场确认并发放资格证书(证书发放安排将另行通知)。三、申请材料内容申请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设计师/监理师资格证书,应按《2019 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考试成绩证明、人员信息证明、业绩审核证明材料。(一)首次申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资格审查申请表;2、2019 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单;3、申请人身份证件;4、申请人学历证书;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6、现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近六个月)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7、业绩证明材料:责任设计师:包括项目合同、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说明申请人在项目中承担的责任和工作内容);责任工程师/监理师:包括项目合同、项目批准文件、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说明申请人在项目中承担的责任和工作内容)。(注:责任工程师、责任设计师资格证书申请所提交业绩类别应与申请资格证书业务范围一致方为有效,责任监理师资格证书申领不做此项限定;如提供原工作单位业绩,请同时提交原单位聘用合同及工作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二)申请增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资格审查申请表;2、2019 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单;3、申请人身份证件;4、申请人学历证书;5、申请人已获取的文物保护工程资格证书;6、文物保护工程资格证书变更证明(如未进行过任何类型的变更不需提交此项文件);7、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8、现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近六个月)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9、业绩证明材料:责任设计师:包括项目合同、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说明申请人在项目中承担的责任和工作内容);责任工程师/监理师:包括项目合同、项目批准文件、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说明申请人在项目中承担的责任和工作内容)。(注:责任工程师、责任设计师资格证书申请所提交业绩类别应与申请资格证书业务范围一致方为有效,责任监理师资格证书申领不做此项限定;如提供原工作单位业绩,请同时提交原单位聘用合同及工作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四、提交方式(一)申请材料格式要求: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以 pdf 格式提交;(二)申请材料上传至邮箱:zgks@icomoschina.org.cn;(三)邮件主题及上传文件名称请按照考试类别(责任工程师/设计师/监理师)+考生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进行命名。五、其他要求(一)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涉及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劳动合同、考试成绩、社保证明、工作经历、工程业绩等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将纳入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数据库统一监管;如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将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证书申报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六、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10-84633309、13263446893联系人:孙老师、张老师附件:1、资格审查申请表2、资格审查申请表填写说明3、资格审查申请表填写示例4、资格审查申请表及附件格式要求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1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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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2 资质资格
2019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
2019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于8月13日9时开放查询。广大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成绩查询”栏目下,进入查分入口。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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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4 资质资格
2019年度全国文物保护专业人员资格考试顺利结束
6月22日、23日,2019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在北京、南京、西安三地进行。本次考试涉及责任设计师、责任工程师、责任监理师3个专业类别, 16个科目,共计报考1.3万人,5万科次。根据三地反馈的数据,实际到考率达到86.4%。6月22日上午,国家文物局副局长、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理事长宋新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党委书记赵树国,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主任张文江,对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考点进行了考场巡视,听取了西城区的考务工作汇报,检查了考场组织、试卷保管、监控设备以及监考工作等情况。考试期间,国家文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有关人员赴南京、西安进行了巡考。本次考试由国家文物局统一部署,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组织开展,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组织工作,由北京、西安、南京三地人事考试中心密切配合,以确保考试的公正与安全。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政策依据,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开展,旨在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健康发展,推进人才队伍建设。考试成绩将在8月底前公布。本次考试之后,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将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进一步完善考试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教材编写、专业培训等相关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资格考试工作,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欢迎广大考生对考试的组织形式、大纲、题目设计以及相关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请以“资格考试建议”为标题,发送至:zizhi@icomoschin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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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2 资质资格
关于开具2019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发票的说明
各有关单位或个人:2019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发票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统一开具,发票形式为电子发票。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发至单位(如一个单位有多人报考,可将报名费归并统一开具一张发票)或个人邮箱。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请填写《开票信息填写表》,并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发至电子邮箱:zizhi@icomoschina.org.cn 过期将不受理发票开具业务。请确定好报考科目后再开发票,发票一旦开具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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