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规则
- 专业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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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加强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各科学委员会的交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中“专业工作组”是指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协会《章程》、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参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各科学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所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协会鼓励会员自行组合,成立专业工作组。
第四条 申请设立专业工作组,应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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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成立
第五条 申请成立专业工作组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发起人必须是协会会员;
2.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3. 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组成立的程序:
1.筹备申请书:该文件应包含成立的目的与意义、业务范围、执行机构、负责人、工作模式等要素;
2.工作组办公场所证明;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二)协会适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审理申请材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反馈发起人。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常务理事的意见。
(三)专业工作组得到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立并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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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立独立账号;专业工作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八条 专业工作组名称前应当冠以协会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未经协会批准,专业工作组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专业工作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专业工作组印章样式需向协会备案。
第九条 专业工作组可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协会对专业工作组的活动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第十条 专业工作组每年应至少举办一次与本专业有关的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工作组应每年12月31日前向协会理事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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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变更和解散
第十二条 专业工作组名称和办公地点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协会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专业工作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领导批准后解散:
(一) 违反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 未经协会批准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三) 连续两年内没有开展活动的;
(四) 连续两年没有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的;
(五) 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变更未报协会批准的;
(六) 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