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

WORLD HERI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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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学者培育】遗产的价值、保护、利用与围绕主体之一——关于遗产价值建构与批判的讨论

2020-04-23 浏览量:

 

为响应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青年遗产工作者培养计划,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鼓励和邀请中国的年轻学者参与遗产研究与议题讨论。《中国文化遗产》杂志2020年第1期刊发了由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与中山大学旅游学院联合组织的首届“遗产旅游联合工作坊”的系列笔谈文章。经授权,协会将在公众号上分三次发布,分别涉及“价值及其建构”“遗产利用主体”“旅游实践中的遗产利用”。

引言

张剑葳(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

文化遗产与旅游的融合发展近年来成为业界、学界热切关注和探讨的话题。其中既有文化和旅游部的设立这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影响,同时也由相关从业者、研究者长期关注的议题生长而来。

由杭侃教授与张朝枝教授发起,2018年8月,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与中山大学旅游学院联合组织了首届“遗产旅游联合工作坊”。来自两校文化遗产专业(以考古学、文物与博物馆学为基础)、旅游管理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高年级本科生共同考察了河北邯郸、河南安阳的文化遗产,在实地踏查的基础上开展了关于考古遗址保护与利用的交流、碰撞与探讨。工作坊走访了安阳天宁寺塔、高陵遗址、安阳博物馆、殷墟博物苑、修定寺塔,邯郸临漳佛造像博物馆、响堂山石窟、邺城三台遗址、邺城博物馆,以及从事文化传播与文化产业的相关公司,并于最后一天进行集中研讨。在此过程中,逐渐沉淀出若干双方共同聚焦的一系列问题,例如:考古遗址的保护与旅游利用,阐释与重建,资源的价值判断等。

批判性的遗产研究和旅游研究都从社会学视角关注人们对于价值与行为的选择,这是双方共有的学术基础,因此,“价值及其建构”“遗产利用主体”成为双方共同关注与论述的关键词。而在实践应用的具体路径中,双方则呈现出很大不同甚至分歧,更多体现出作为人文学科的考古学、博物馆学与作为社会科学的旅游管理在学科方法论上的不同,旅游实践中的遗产利用问题因此成为双方分歧和碰撞的焦点。与此类似,近年受关注的“文旅融合”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实际也植根于学科理论与方法的不同。应用层面的问题,需要在理论层面尝试进行追索、提炼、分解、建构以至融合,以期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融合发展。

有鉴于此,现将工作坊的研讨成果围绕“价值及其建构”“遗产利用主体”“旅游实践中的遗产利用”三方面问题,以笔谈的形式整理发出。诸多问题未必已有答案,但求抛砖引玉,碰撞的火花或可作为面向未来更进一步的期待。

1、关于遗产价值建构与批判的讨论

高 俊(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基于批判遗产理论建构包容的遗产价值观遗产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其价值,价值也就成为遗产话语和实践的核心议题之一[1]。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体系就是为了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遗产,“突出普遍价值”也因此被视为世界遗产保护与管理的基础[2]。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定义与评价遗产的价值?一方面,以考古学家、博物馆策展人、建筑师等专家主导的权威遗产话语体系深刻地影响了遗产的价值认知与实践。这种话语体系源于19世纪西欧建筑学和考古学关于遗产保护的讨论,在20世纪上半叶伴随着欧洲遗产保护运动得以兴起,之后通过国际遗产保护宪章和国际遗产保护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为全球性的遗产话语[3][4][5]。这种话语体系下,遗产的价值蕴涵于遗产的物质本体之中,需要技术性地加以考证与评估,遗产的正确传播与传承需经专家干预;遗产本体需要被严格地保护起来,以传承给子孙后代。这种话语和国家权力相结合,从而建立起一套成熟的自上而下的遗产治理体制,得以主导遗产认知与实践。

另一方面,自1990年代以来国际批判遗产研究思潮涌现,强调遗产的建构性,推崇遗产价值的多元化与遗产的“民主化”。这种思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权威遗产话语体系下遗产实践困境的反思[6]。具体而言,随着遗产利用的形式持续增多,特别是遗产旅游的快速发展,遗产实践的主体日益多元化。不同的主体可能拥有不同的遗产价值观,当权威遗产话语主体试图强行将其他主体纳入其主导的遗产保护体系,价值认知的不一致往往导致不同主体遗产实践的失调。例如,为了保护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同时也出于旅游发展的需要,地方政府要求元阳哈尼梯田的原住民必须耕种梯田、维持传统村落原貌,但原住民没能感受到遗产保护带来的实在好处,反而愈加感受到遗产保护所带来的剥夺感,因此一度弃种梯田以示抗议[7]。又比如对于一些遗址类遗产,相关专家学者觉得价值连城,并试图将这种价值传递给大众游客以促进遗产的保护,但游客并不“感冒”,结果往往是“专家有说头,游客没看头”。再比如,本次遗产旅游工作坊中,考古文博背景的青年学者指出遗产的保护应该是基于遗产的本体价值;而旅游背景的青年学者指出旅游实践中的遗产保护,更多是基于现实主义考量,出发点在于遗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因此在遗产旅游实践中,一方常常被抱怨为了“保护”而保护导致保护过头,另一方则被抱怨“重利用轻保护”而导致保护不力。

需要指出的是,不应将权威遗产话语和批判遗产话语看成简单的二元对立,多元的遗产价值冲突与矛盾亦非不可调和。正如考古文博背景的青年学者指出的[8],“批判遗产理论并非是对权威话语彻底的否定,而是在批判的基础上对大众、社区、边缘话语体系的补充,用互补而非对立的视角来看待批判遗产研究也许是更可取的方式。所谓的‘权威话语体系’也并非一成不变,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权威话语和其他话语在互动中也不断发生变化,这也是批判研究所显示的重要的价值。”调和的起点在于“对话”,方向在于“共识”。通过跨界对话建立起包容的遗产价值观,即要尊重专家的遗产价值判断,也要充分理解各利益相关者对遗产价值的诉求,凝聚价值共识[9]。在此基础上,“什么样的保护是好的保护”“什么样的利用是好的利用”等遗产实践问题的讨论也可以更好地开展。在国家文旅融合的大背景下, 遗产保护和利用被推向新的高度,遗产研究与实践的跨界对话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王雄志(中山大学旅游学院)遗产价值的建构性

“英国的遗产反映了对帝国主义自尊和其他已逝祝福的怀念,美国的遗产是为了重新调整经济社会的焦虑和失去的社区,法国的遗产是为了消解战时的耻辱,澳大利亚的遗产是为了取代新近的诅咒来锻造本土的骄傲”[10]。从本质上来说,所有的遗产都是人们依据当前的目的需要与价值观对过去/历史的选择性再现[11][12]。“遗产”的现象环境经过文化与社会筛选,再经过行为世界的经济筛选才成为“具有价值的遗产”[13]。因而, 遗产之所以成为“遗产”,其实是社会建构出来的。遗产的建构或遗产化,往往与建构的文化真实性、地理原真性或历史连续性的社会想象联系在一起[14]。通过回顾、修改、替换甚至拒绝等建构方式,过去的遗产成为了当下和未来图景的基础[15]。以少林武术为例,苏小燕指出:当下的少林功夫,经历了精心设计与重构以满足当代的政治和经济需要[16]。

在遗产建构中,“选择”的过程是遗产的核心议题[17],即谁选择并决定“遗产”是遗产以及用什么选择标准来决定“遗产”是遗产[18]。作为一种权力博弈,遗产的认定与选择也是各利益相关者不同的遗产价值观的博弈[19]。因而,理解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关系差异及其不同的遗产价值观,应作为反思遗产价值的研究起点,即应思考“谁决定遗产的价值”“遗产代表谁的价值”及其背后的权力关系与价值预设。

权威遗产话语主导着全球遗产保护、利用与价值认知。它是一种基于西方文化价值观的专家和技术话语,强调遗产的真实性、物质性及其科学价值,认为遗产是脆弱、有限和不可再生的,因而必须通过专家(尤其是考古学家、建筑师等)来保护,将这些有价值的遗产原封不动地传承给子孙后代[20]。这种话语的潜在观念认为,遗产的价值蕴含在物质载体之中,与人没有关系[21]。权威遗产话语构建了一种权威化的遗产定义,精英群体作为主导遗产话语的权威[22],在不断地合法化这一话语的知识和观念的同时,也在排除不同或者相反的遗产理解方式[23], 社区、个体等弱势群体往往被排除在遗产话语之外[24]。尽管权威遗产话语强调遗产的物质性,但是在例如世界遗产申报过程中,遗产的建构仍然无处不在。为了迎合权威遗产话语的“突出普遍意义”遗产价值观,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其实是在权威遗产话语的影响下“被制造”出来的,经历了地方历史、空间和文化符号的再生产[25]。

伴随着“遗产热”,不同利益群体逐步介入遗产旅游决策,对遗产价值进行多重的阐释[26]。对遗产的表征性和建构性及其背后的“遗产政治”(即遗产与权力、身份认同和意识形态等关系)的关注[27],推动了批判遗产研究的兴起。遗产也因而作为反抗霸权话语的形式和表征多元文化和多元社会的标记[28]。

批判遗产研究认为遗产的价值并不是客观存在而是社会建构的,遗产的认定与价值解读其实是一种权力实践,其中拥有话语权力的精英群体(如政府和专家)通过构建遗产价值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游客、普通民众等弱势群体,由于话语权的缺失,他们对遗产的建构往往被权威遗产话语淹没[29]。因而,批判遗产研究力图站在更为宏观、客观的立场,以一种自我反思和批判的视角,来认识、呈现不同群体对遗产的主动性建构和解读,尤其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声音[30][31][32][33]。批判遗产研究的重要学者劳拉简·史密斯认为遗产价值是社会建构的,指出:“遗产本质上是一种制造意义的文化生产过程”[34]。朱煜杰则以西安重建古都的案例来呈现遗产的建构性:在这种建构过程中,尽管难以取代政府、专家等精英的权威话语,但仍然存在着个人挑战权威话语的叙事空间,不同行动主体会适应、协商和抗争权威话语和实践以追求个人利益[35]。基于遗产的建构本质,在遗产价值认知方面,后续研究应推崇自下而上的批判遗产研究路径,力图呈现多元行动主体更为完整的遗产建构图景。

巨洒洒(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遗产本体保护关乎遗产价值的建构与延续

遗产的价值认知关乎遗产概念、保护和利用等核心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遗产保护是以价值为导向的:第一,遗产保护事业建立在遗产价值体系发展的基础上;第二,价值标准始终是作为判定遗产的核心要求;第三,在遗产管理实践中,价值评估是极为重要的基础, 也是联系其各方面管理原则的核心[36]。遗产的价值来自作为主体的人对遗产本体的认知和判定,在此关系中,人占据主导,但若要否定本体的基础地位,人的判断从何而来?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拆旧建新”“复建”等争议性话题,是否从某种程度上揭示了一个问题——忽视遗产本体,遗产的价值建构和延续将不复存在。

遗产的价值判定需要一个较为客观的对象,因为主体的认知具有时间性。国内外对遗产价值认知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反映于相关法规文件中[37]。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三大价值是一段时期内被广泛接受的文化遗产价值体系。后来伴随着遗产观念的扩展与变化,遗产价值的阐释更加多样,《奈良真实性文件》中提出了东亚文化遗产价值的诉求;重新修订的《实施〈保护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增加了情感、审美、文化和景观价值;《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则在强调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自然要素的价值。由此可见, 遗产的价值认知是一个随时空变迁不断更新的过程,从最初较多关注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而兼顾社会、情感、文化价值等诸方面。

此外,遗产主体的多元性也进一步扩展了遗产认知的多元化。作为主体的“人”的内涵存在争议且不断变化:谁应该是进行遗产价值判断的主体,某个个体亦或某个社群、族群、国家?如何协调自身的阐释和来自他者的注视?遵从权威话语还是与非权威话语“对话”[38]。以上问题争论不休。因此,站在主体角度,遗产价值的认知必然是多样、变化和复杂的。如果这种多样、变化和复杂仅仅停留在学术探讨的层面,它或许可以推动遗产学科的进步,但在当下具有时效的遗产保护实践中,价值认知的多元性将会使保护工作复杂化,因而在面对实际保护工作时,往往需要对遗产的价值要素进行区分和排序,以首要价值作为后续保护和管理的核心。有些学者提出,遗产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基本的和衍生的、核心的与附加的价值等等[39]。但其所说的内在、基本、核心价值并不总是等同于实践中的首要价值,首要价值或许是历史价值、经济价值或情感价值,因具体的遗产类型和利益相关者而不同。如果无法有效避免将经济价值作为遗产首要价值要素,拆旧建新、过度开发等情况将不断上演,极有可能斩断了遗产其他价值在未来的延续。因此,需要确立遗产价值要素的排序依据。是否存在一个较为客观、较为稳定的判断对象?如开头所述,不能忽视遗产本体对价值建构和延续的重要性。

但不论是物质遗产还是非物质遗产,其价值判断都不能抛开遗产本体仅凭人的主观凭空进行。与遗产本体紧密关联的价值在于解释本体的所有相关信息,因此考古学、古建筑学、人类学等专家根据对遗产本体的研究判断其基本历史、艺术、科学、文化信息。以河南安阳的小白塔、修定寺唐塔为例,在缺乏社会广泛关注度的情况下,能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是基于对其本体作出的价值判断。若仅仅从本体之外的经济价值去衡量,它们很难得到开发并取得经济回报,必然无法作为遗产被列入保护范畴。因此,在如今遗产价值多元化的趋势中,基于遗产本体的价值依旧是根本,是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是将“诗”和“远方”,过去、现在和未来良性链接的重要纽带。

席雅卿(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对批判遗产研究中遗产民主化的探讨

在权威话语体系的传统下,遗产讲述了民族以及国家的大历史背景下的故事,但它并不能反映底层、地方以及边缘群体真实的文化和社会经验[40]。批判遗产研究从根本上关注了遗产概念的建构过程及其背后的权力关系,试图颠覆权威话语体系的控制,强调分析不同的话语体系以及它们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从而为价值判定和身份认同提供了新的可能性。这种多样的可能性引导遗产走向民主化,例如将社区参与遗产的管理、解释和保护的需求合理化。例如,学者张朝枝以“谁选择与决定遗产”“谁展示与为谁阐释”等问题引出了对于权威话语体系的批判[41]。这样的思考方式引述了对于遗产民主化的诉求,然而这种诉求还需跳出遗产的框架在更广阔的社会及文化背景下审视。

实际上,近年来“遗产与民主”已经成为国际遗产保护的新话题。201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第19届大会形成的《德里宣言》中提出“促进包容性的民主社区进程——民选、民治、民享”[42],强调了遗产属于全民的理念。遗产的“社区参与”是一个并不新鲜的议题,是遗产民主化的重要进程,也是遗产活化利用中在政府和市场之外备受关注的新力量。

然而,试图实现“社区参与”并不仅仅是遗产领域中的问题,而是关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根本问题,其核心要义是如何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及保障机制。在社会治理的体系下审视遗产保护,也许我们更容易理解为什么所谓“权威话语体系”会处于遗产管理中的支配地位,以物质性、权威价值体系和专家判定为基础的话语体系在国家的遗产体系中建立了一套操作性较强的标准和机制,而目前“社区参与”的讨论中还欠缺这样的管理体系。

因此,当我们站在更广阔的社会治理的背景下看待遗产“民主化”,会发现社会参与遗产治理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所谓的“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概念也许并不适用于中国传统社会[43],我们对于西方语境的市民群体如何共同参与社会事务是相对陌生的,对于社区来说也是缺乏经验的。其次,纵观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欧洲的古迹保护是从民间团体开始的,以莫里斯和拉斯金创立的民间保护组织“古建筑保护协会”为代表,而后才转向了国家保护的体系[44]。而我国的遗产保护直接吸收了近代的保护体系,对于民间组织团体参与遗产保护的体系也是陌生的。在这样的历史基础下,公共参与的尝试如何进行,社区的意愿如何和政府意向相互协调,还需要更多的讨论。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批判遗产理论为遗产保护提出了重要的理解视角,遗产民主化的理念在我国遗产活化实践的过程中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重要的是,批判遗产理论并非是对权威话语彻底的否定,而是在批判的基础上对大众、社区、边缘话语体系的补充,用互补而非对立的视角来看待批判遗产研究也许是更可取的方式。所谓的“权威话语体系”也并非一成不变,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权威话语和其他话语在互动中也不断发生变化,这也是批判研究所显示的重要价值。

在当代我们不得不承认价值变得越来越不可捉摸,世界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丰富,用割裂的、二元对立的方式解决问题已经变成了不可能的任务。也许我们首先应当认可在遗产领域解释遗产的方式已经步入多元化的阶段,也希望我们能够在多方理念指导下进行多种尝试,为我国未来的遗产保护积累更多宝贵的实践经验。

注释:

[1] Labadi S. Representations of the Nation and Cultural Diversity in Discourses onWorld Heritage[J]. Journal of Social Archaeology,2007, 7(2): 147–170.

[2]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Z].2015.

[3]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4] Zhang R. World Heritage Listing and Changes of Political Values: A Case Study in West Lake Cultural Landscape in Hongzhou, China[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2017,23(3):215-233.

[5] 劳拉简·史密斯.遗产本质上都是非物质的:遗产批判研究和博物馆研究[J].张煜,译.文化遗产,2018(3).

[6] 同[5]

[7] 林红霞.遗产旅游利益相关者权责演变与冲突——以元阳哈尼梯田景区为例[D].广州:中山大学,2015.

[8]见下文的“对批判遗产研究中遗产民主化的探讨”部分。

[9] 张朝枝.凝聚文物保护利用共识加快文化旅游融合发展[N].中国旅游报,2018-11-05(3).

[10] Lowenthal, D. The Heritage and the Spoils of History[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7.

[11] Olsen D H, Timothy D J. Contested Religious Heritage: Differing Views of Mormon Heritage[J]. Tourism Recreation Research,2002,27(2):7-15.

[12] 张朝枝,李文静.遗产旅游研究:从遗产地的旅游到遗产旅游[J].旅游科学,2016(1).

[13] 张朝枝.旅游与遗产保护:基于案例的理论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

[14] Zhu Y J. Cultural Effects of Authenticity: Contested Heritage Practices in China[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2015, 21(6):594-608.

[15] Zhu Y. Uses of the Past: Negotiating Heritage in Xi’an[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2018,24(2). 

[16] Su X. Reconstruction of Tradition: Modernity, Tourism and Shaolin Martial Arts in the Shaolin Scenic Area, China[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Sport,2016,33(9).

[17] 同[11]

[18] 同[12]

[19] 胡志毅.国外遗产旅游“内生矛盾论”研究述评[J].旅游学刊,2011(9).

[20] Smith, L. Uses of Heritage [M]. New York: Routledge,2006:77-113.

[21] 同[5]

[22] 同[19]

[23] 同[5]

[24] Ashworth, G. J, Van der Aa, B. J. Bamyan: Whose Heritage was It and What Should We Do about It?[J].Current Issues in Tourism, 2002(5):447-457.

[25] 刘朝晖.“被再造的”中国大运河:遗产话语背景下的地方历史、文化符号与国家权力[J].文化遗产,2016(6).

[26] Michaud J, Turner S. Contending Visions of a Hill-station in Vietnam[J]. 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 2006,33(3):785-808.

[27] 侯松,吴宗杰.话语分析与文化遗产的本土意义解读—— 以衢州方志中的“文昌殿”为例[J].东南文化,2012(4).

[28] Ashworth G.J, Graham B. J, Tunbridge J. E. Pluralising Pasts: Heritage, Identity and Place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M]. London: Pluto Press,2007.

[29] Winter T, Waterton E. 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2013,19(6):529–531.

[30] Chronis A. Tourists as Story-builders: Narrative Construction at a Heritage Museum[J]. Journal of Travel & Tourism Marketing,2012, 29(5):444-459.

[31] Zhao S, Timothy D J. Tourists’ Consumption and Perceptions of Red Heritage[J]. 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2017,63:97-111.

[32] Su M M, All G. Residents’ Recreational and Social Use of and Perspectives on a World Heritage Site: Temple of Heaven, Beijing, China[J].Journal of Tourism & Cultural Change,2017,15(1):15-36.

[33] 阮云星.文化遗产的再生产: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世界遗产保护的市民参与[J].文化遗产,2016(2).

[34] 同[5]

[35] 同[14]

[36] 丛桂芹.价值建构与阐释——基于传播理念的文化遗产保护[D].北京:清华大学,2013:22-26

[37] 下文提到的文件版本和来源如下: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http://whc.unesco.org/en/conventiontext/;《奈良真实性文件》https://www.icomos.org/charters/ nara-e.pdf;《实施〈保护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17修订版)http://whc.unesco.org/en/guidelines;《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修订版)http://www.sach.gov.cn/col/col1823/.

[38] 孙华,王思渝,魏子元,张夏.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J].遗产与保护研究,2016(3).

[39] 李浈,雷冬霞.历史建筑价值认识的发展及其保护的经济学因素[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40] 同[19]

[41] 同[11]

[42] Promote inclusive democratic community engagement processes,of all the people, by all the people, for all the people(ICOMOS,2017)

[43] 杨念群.中层理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

[44] 尤嘎‧尤基莱托.建筑保护史[M].郭旃,译.北京:中华书局,2011.

编辑整理:杜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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