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MOS发布《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国际宪章与指南》

2025-03-24 来源: ICOMOS 浏览量:
译注:
本宪章由ICOMOS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科学委员会编制,ICOMOS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编译为中文,仅作学术分享。
在本宪章的语境中,为兼顾英文原义与中文特点,参考亚洲遗产管理学会译法,Sites with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意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或承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产地。
术语中的“Protection”与“Safeguarding”在各公约文本中,多译为“保护”。因此,在本宪章中,当其单独使用时,译为“保护”;当其与术语“保护(Conservation)”并列使用时,译为“防护(Protection)”与“保障(Safeguarding)”,以示区分。
部分国际文件和概念的译法,参考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以及已有国际文件的中文翻译版。
翻译过程中,得到了ICOMOS China会员、云南大学教授苏俊杰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欢迎协会广大会员和行业同仁提供意见建议。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

国际宪章与指南

I

章程

1

序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球社会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世代相传的传统、社会实践与文化实践、知识,能够使人们了解并赋予实物、遗产地和相关物理空间以意义、价值和背景。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区的环境、社区与自然的互动和社区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演变。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国际宪章与指南》(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宪章》)的宗旨是倡导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遗产地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支持和指导ICOMOS会员开展更加综合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使其工作与 2003 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持一致。《宪章》提醒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与物质遗产的各个方面并存。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体系、技能以及相关的实物、档案和文件。这些活态文化表现形式的价值与(社区的)身份认同、记忆、纪念、信仰、象征、自然、环境、知识体系和遗产地相关。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社区内根据其所处的环境、与自然的互动以及社区的历史而形成、传承和复兴的。社区可以迁徙,在另一个场所保持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持续性。这些场所往往是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共享空间。
《术语表》包括本《宪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请参阅术语表,了解这些术语在本《宪章》中的用法。例如,“社区”一词既包括群体,适当情况下也包括个人;“遗产地”一词在适当情况下包括场所和空间。重要术语包括:保管者(Custodians)、保护(Conservation)、防护(Protection)、文化和知识产权(Cultur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2

适用对象

《宪章》的主要目的是支持和指导ICOMOS会员。《宪章》为认识和从事与文化和自然物质遗产相联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定义了标准与原则。《宪章》还旨在支持和指导广大遗产专业人士。

3

目标

《宪章》的目标如下:
目标 1: 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其保护的必要性,注意到遗产的不可分割性,并认识到对物质与非物质遗产应予以同等尊重。因此,当代遗产实践需要采取综合方法。

目标 2: 确定所有遗产专业人士都有责任确保与遗产地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与价值属性得到确认、认定和保护。

目标 3: 制定与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保护、可持续性、管理、传承、共享、纪念和庆祝活动有关的伦理实践标准。

目标 4: 制定原则并提供指导,确保在开展遗产项目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社区。

目标 5: 支持和协助遗产主管机构等单位中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项目,确保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其工作。

目标 6: 认识到非物质遗产与物质遗产中任何一种遗产的损失或损坏所带来的风险。这种损失或损坏有可能影响遗产地的重要性和/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4

背景

近几十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必要性现已得到认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不仅推动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集体文化和经验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还在物质遗产保护领域创造了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势头。因此,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今被认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当代遗产实践认识到,保护遗产地往往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关重要。

ICOMOS的宪章、原则和宣言,特别是《关于文化空间非物质遗产的金伯利宣言》(2003年)和《关于保护遗产地精神的魁北克宣言》(2008年),均认可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与遗产地的联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特别是标准 (vi))和 2003 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样认可了这些联系。2003 年的《公约》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确认了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联系起来的社区“文化和自然空间”的概念,并正式提出了“记忆场所 ”的理念。

尽管《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专业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其术语和条款也为本宪章和ICOMOS的一般实践提供了依据,但ICOMOS和遗产从业者的工作超出了这两项公约的范围,本宪章旨在涵盖这两项公约未涉及的领域。

在二十一世纪,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文化语境、传统知识与实践日益消逝。与此同时,气候变化和不断增加的自然与人为灾害加剧了这种消失趋势。这些因素导致人口失所和迁徙,对人们的生活方式造成冲击,并使人们与自身传统及其相关的遗产地脱节。在这种情况下,当前认为,围绕气候变化的辩论和应对方法的制定、遗产地的风险管理和减灾,以及自然与文化之间联系的认定等等,对于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威胁、解决其保护问题和相关遗产地的保护问题(包括灾害管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同样,生态和环境方面的传统知识可以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提供新的方法路径。因此,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及其具体指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不亚于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工作时,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自然与人文的相互作用创造了有助于形成遗产地独特性的知识体系、传统实践和仪式。ICOMOS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共同开发了一系列工具,以支持在遗产实践中自然和文化价值的相互关联。这些工具应与本宪章结合使用。

无论是否以改善社区福祉为目的,开发进程都可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联的遗产地构成威胁。推动开发的群体(特别是当该群体并非遗产地社区成员时)未必了解遗产地所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开发可能对遗产地产生影响,则必须更加注重社区的密切参与,确保其在开发决策、管理以及遗产与环境的保护义务中发挥作用。同样,在适当和可取的情况下,如果管理得当,立档与记录这些遗产地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可以在保护与保障中发挥关键和积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以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日益加剧的过度商业化风险的背景下,有必要认识到,近年来,在越来越多涉及文化传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其知识产权和传统权利正逐步得到认可。

虽然全球旅游业的增长带来了经济机会等利好,但缺乏管理的旅游业和大众旅游对文化和自然遗产造成了负面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容易受到外界干预(包括过度商业化)的影响。ICOMOS的《文化旅游宪章》认定了在旅游规划与管理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以及社区在保持其遗产和文化实践方面的权利,尤其是其在旅游业中对遗产的参与权和管理权。

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拥有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的文化实践、表达方式、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经验。社区对其遗产的权利至关重要。ICOMOS在其《布宜诺斯艾利斯宣言》(2018年)中持续关注基于权利的方法,宣言也明确认可了《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 年)。2007年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UNDRIP,第 31 条)指出,土著人民有权保持、掌管、保护和发展其遗产以及与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本宪章采用了基于权利的方法,认定社区对其非物质与物质遗产的权利是当代遗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不符合广泛认可的人权框架,因此也不符合ICOMOS“共同尊严”倡议所倡导的基于权利的方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 2.1 条涉及到这一领域。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第 73 段明确指出,根据《公约》条款,这些实践不应被纳入考虑。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向社区说明为何这些实践与广泛认可的权利相抵触,且人权应优先得到保障。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对这些实践进行调整和变更,以实现积极的延续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依托于世代相传的这些实践。在当代实践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时,各代人对遗产的不同阐释可能会带来挑战。各代人的贡献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关重要,而老一代的知识与经验的传承对于维持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尤为重要。

工业时代以来,传统技能和知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地位持续下降,从业人员数量日益减少,这一加速发展的全球趋势,已对许多遗产地的保护能力构成威胁,使其真实性因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变化而受到损害。例如,传统手工艺、艺术和建筑技能的流失不仅削弱了身份认同,还导致了宝贵知识的遗失。传承、培训和复兴对于扭转这一趋势并确保价值延续至关重要。

5

原则

以下原则为确保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采取最佳做法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原则1:社区管理和保护

社区是其遗产的保管者,有权掌管与遗产的使用和获取有关的知识,并有权决定其代表人选。

社区是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主要来源,承担着保管和传承与其文化实践和信仰有关的知识、技能、实物和遗产地的责任。

社区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习惯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国际和国家协议、司法立法、地方协议以及相关规定的权利和责任条款,保管者可获得合法权利。在某些社区,关键群体或个人被社区确认为相关物品、遗产地、实践或记忆的特定保管者。
必须尊重社区或个人的权利,并确保其享有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动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社区的价值、意义和实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

变化或不同刺激因素导致的新实践和新意义,并不一定会影响社区对该实践价值及其与社区遗产之间联系的认知。

即使社区发生迁徙,只要与遗产地保持着持续的联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仍有可能将社区与该遗产地联系在一起。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和遗产地的保护而言,正式或非正式的学习体系在知识、技能和实践的传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体系同样对手工艺技能、乡土建筑和传统艺术形式的延续至关重要。必要时,我们可能需要复兴那些沉寂已久的习俗和实践。

原则2:遗产地

遗产地的位置与环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传承和持续实践可能是不可或缺的。

尊重遗产地的神圣性、精神性和象征性联系至关重要;

理解和认识遗产地的两个重要性:在促进社区凝聚力方面的作用和在改善社区经济状况方面的能力。

根据地方、 国家和区域层面的观点,以及社会或社区当前面临的问题,确定和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与其遗产地之间联系的背景和方式可能不同。

遗产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社区与其遗产地的联系可能源于古代,也可能源于当代,其年代或持续时间并不是首要考虑因素。
遗产地可为文化实践、仪式、表演和传统工艺提供必要的资源。这些资源可能是天然的,也可能是种植、收获、开采等方式获取的。保育和保护资源及资源地可能是维持实践做法的关键。

记忆是与遗产地密切相关的重要纽带。这些记忆可能属于现在或曾经居住在记忆场所的社区,也可能属于参与了记忆场所相关事件或纪念这些事件的个人。

消减不利变化是遗产地与非物质遗产管理的重要方面。在考虑这些变化的影响时,应与相关社区进行协商。

公共空间对于许多社区持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或纪念活动可能非常重要,如果是共用空间,可能有必要制定使用策略和计划。

对遗产地产生影响的旅游干预措施可能会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不利影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优先于与旅游相关的活动。

原则3:遗产专业人士的角色

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主要掌握者。遗产专业人士在与社区的关系中,其角色是支持、促进、协助与倡导,并在双方工作框架的范围内,以尊重的态度和基于权利的方法开展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家可能来自社区、匠人或保管者群体,而非遗产专业人士。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不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外部人员来说,可能难以确认或表达。

政府、遗产机构、遗产专业人士和社区之间的伙伴关系应旨在使这些社区受益,并维持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遗产保护实践和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遗产实践中,各个领域的遗产专业人士都有义务确定其正在工作的遗产地是否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在必要时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遗产专业人士能够发挥领导或协助作用。

应尊重传统知识体系和技能。应支持知识持有者、匠人和相关传统从业者运用其技能和知识。

如果习俗和实践已经沉寂,或者传统知识已经失传,社区可选择复兴这种习俗,并为此寻求外界协助。

II

指南

6

专业实践指南

在落实上述原则的过程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行动——其确认、保护、管理、阐释、共享、传承以及对其在遗产地中的存在予以庆祝——是对该遗产负责的遗产专业人士实践的组成部分。

6.1 遗产实践的重要方面
6.1.1  应完整考虑遗产的意义,不得无端强调任何一种价值而牺牲其它价值。
6.1.2  变化与适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属性。应由社区决定是否、如何、何时接受变化。
6.1.3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伦理声明》(2020 年)强调,遗产专业人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遗产传承、共同存续、可持续性、遗产风险、遗产利用、专业培训和ICOMOS理论文本(包括宪章文件)的应用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6.1.4 认定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管者,通过其文化和知识产权所持有的固有权利,可为其文化和遗产发声并采取行动。
6.1.5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及其变化与适应的语境下,社区是评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最佳主体,并认识到 “对所有文化的尊重要求必须在其所属的文化语境下考虑和评判遗产”1
6.1.6  在与社区合作保护遗产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遗产专业人士应:
• 采取基于权利的方法;
• 尊重社区的文化规范(包括对享有特权的、私密的或受保护的知识的分享规范)和文化语境;
• 确保获得社区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
• 在遗产地应用有助于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产保护框架;
• 协助社区主张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包括对传统知识、实践以及对遗产地和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 促进社区、外部专家和主管机构之间的对话。
1《奈良真实性宣言》(1994年),第1部分。

6.2 遗产地的管理、保护和保障
6.2.1 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始终得到确认、保护及立档。
6.2.2 社区应充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确认、保护、保障、立档和管理。
6.2.3 遗产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保护和保障,这包括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也包括遗产地、  实物、 实践、工艺、意义、精神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
6.2.4 法定的遗产保护措施和管理系统应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为传统的遗产地保护和管理方式设立机制,同时确保社区在制定这些措施中的参与。
6.2.5 相关遗产主管机构应确保法定的保护、保障和管理系统是对传统的保护和管理系统的补充与支持,而不是取而代之。
6.2.6 遗产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计划、管理制度和政策必须确保社区的参与并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因素2
6.2.7 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遗产主管机构应与相关社区合作,观察并报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状态与健康状况。
6.2.8 遗产地的保护状况可能反映也可能不反映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例如,一个遗产地的物质条件可能令人满意,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已经枯竭或受到威胁,反之亦然。
6.2.9 传统知识和传统管理系统是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地保护方法的重要基础。保护这些传统体系是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面。
6.2.10 应积极采取恰当的措施,保护受到威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6.2.11 如果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评估、保护和管理方面寻求外部专家的协助,那么协助人员应得到社区的认可;协助人员可包括社区成员;协助人员必须具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专业知识。
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世界遗产影响评估指南和工具包》对社区(在遗产方面)的作用具有普遍适用性。

6.3 立档和记录
6.3.1 遗产地的确认、立档和记录是遗产专业人士工作的重要方面,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时,应以敏感和审慎的态度开展相关工作。
6.3.2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和立档、以及共享或传播这些记录之前,都必须征得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视情况而定)的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社区应拥有对其生成的任何记录的主导权,包括决定这些记录如何保存以传承后世,以及/或者如何向未来世代开放。
6.3.3 口头传统和信仰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其提供背景与意义。因此,口述历史和证言应纳入立档过程,并优先以社区语言进行记录。
6.3.4 数字化立档可协助社区,特别是年轻一代和未来世代,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联系并获取相关资源。

6.4 分享和传承
6.4.1 在与相关人员(包括社区内部成员)分享信息时,重要的是提升社区内部和跨社区之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敏感性和伦理问题的认识。必须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密性,并理解信息泄露的风险。
6.4.2 应通过社区长者的传承和教育,鼓励年轻一代更多地接触、尊重和认同非物质文化遗 产。
6.4.3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对于其保护至关重要的遗产地,应提供专项支持,以确保与传统手工艺、乡土建筑、土地和水资源管理、传统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得以传承。此外,可能还需要支持社区对其传承方法的记录与存档。
6.4.4 培训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传统知识得以传承的重要途径。尽管培训最好在传统语境中进行,正规培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6.4.5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兴以多种方式实现,包括:
• 请教仍掌握未被传承的传统知识的长者;
• 研究历史上及当代的记录与档案;
• 借鉴相关文化中的相似实践;
• 向相关人员学习,特别是掌握相似知识的传统匠人和艺术家;
• 上述方法的结合运用。
6.4.6 如果社区希望借鉴相似或相关文化的实践或知识,应予以鼓励,前提是此举能够强化社区认同并帮助管理其物质遗产。在此过程中,必须事先征得被“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的同意。
6.4.7 法定遗产措施和管理应促进或支持向年轻一代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

6.5 展示和阐释
6.5.1 应当以不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向公众传达遗产地的重要性。在此过程中,应认可与遗产地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多种叙事并存。
6.5.2 在将遗产地推广为旅游景点之前,应评估旅游活动对相关社区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在影响,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保护和维护。
6.5.3 当向公众展示与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遗产地时,该社区应参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保护和维护,并应成为这些实践的共同管理者。

6.6 变化与冲突管理
6.6.1 应在社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支持和协助:
• 减轻由冲突、全球化、发展压力、旅游业、气候变化以及商品化驱动的快速和/或不恰当的变化所带来的外部或内部威胁。
• 维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其精神和社会凝聚力以及经济活力的重要意义。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化进行确认与立档,以便对变化过程的原因和速度进行监测、分析和审视,并制定应对措施。
• 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有关的紧急情况和创伤后恢复过程中,例如由灾害和冲突引发的情况,应根据ICOMOS关于风险管理和减轻风险的现行指导方针行动。
6.6.2 当多个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遗产地相关时,应认可和尊重这些关联的共存。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某一社区迁移或迁徙后,与文化群体共享公共空间的情形中。
6.6.3 在遗产空间存在争议和争端的情况下,确保争议各方了解彼此的观点至关重要。在需要变化的情形下,变化的原因应向所有相关方明确说明。
6.6.4 应确保知识拥有者、匠人和相关传统从业人员能够以传统本真的方式开展工作,而无须为了迎合现代标准或科学优先原则而不必要地颠覆传统知识。

6.7 知识持有者、匠人和相关传统从业者
6.7.1 与现代保护、建造和/或维护方法相比,应优先考虑保存或持续保护和传承遗产地的传统知识、手工艺及相关技能和技术。
6.7.2 如果为了符合建筑、安全、健康、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需要对传统方法进行调整,则必须事先与匠人和相关知识持有者进行协商。
6.7.3 对于因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冲突或矛盾,应当审慎地加以处理,要认识到传统实践正是需要被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6.7.4 对传统实践的必要改变应审慎处理,并尽可能保留和融入传统方法和实践。
6.7.5 匠人等传统知识持有者无须承担核实其实践是否符合规范及相关当代实践标准的责任。

6.8 专业培训和技能发展
6.8.1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专业人士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伦理声明》要求其会员对其所从事的领域有充分的了解,具备资质,认识到遗产工作的多学科性质,并在工作中以谨慎和勤奋的态度运用合理的技能。
6.8.2 基础性的学术保护项目应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内容。
6.8.3 为了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方面的专业技能,实地培训和实践经验至关重要。
6.8.4 遗产专业人士应保持并定期更新其技能,以确保达到当前实践做法的最佳标准。
6.8.5 遗产及相关专业人士应尊重匠人和乡土遗产相关人士的知识,以及其技能代代相传的方式。
6.8.6 社区及保管者与遗产专业人士之间的知识共享是互利的,应予以鼓励。

6.9 国家和地区层面指南
鉴于各国和各地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语境、关联和侧重点各不相同,如果要更明确地侧重于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或当前的社会观点和具体问题,应鼓励制定国家或地区层面的指南。

III

附则

7

术语表

真实性
这一概念最初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正式确立,并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的《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中得到进一步扩展,其定义如下:
“真实性:取决于文化遗产的性质、文化语境、时间演进,真实性评判可能会与很多信息来源的价值有关。这些来源可包括很多方面,譬如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用途与功能、传统与技术、地点与背景、精神与感情,以及其它内在或外在因素。使用这些来源可对文化遗产的特定艺术、历史、社会与科学维度加以详尽考察。”
在本宪章的语境中,“技术”“传统”“精神”“感受”“外部方面”等术语被理解为与遗产地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社区
 “社区”一词包括所有群体,以及在适用情况下,与遗产地有直接联系的个人和保管者。社区包括当地社区、移民社区、定居者社区和收容社区,土著社区、第一民族和传统民族,性别群体和代际群体,以及在遗产地生活、工作或与之有联系的人。这些社区可能是本地的或远距离的,单一的、多重的,甚至是跨国的,但都具备与遗产地的保护、保管等相关的权益。

保护
保护某一场所以保存其文化重要性的一切过程。(澳大利亚 ICOMOS 巴拉宪章,2013)

文化和知识产权
保管者的文化和知识产权是指保管者对其文化遗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文化物品、秘密与神圣的文化资料以及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文献,如电影、照片、艺术作品、书籍、报告、制作的记录、录音和数字数据库。

保管者
保管者是指社区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定关系并对其实践、保护和传承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群体,或者通过与某一场所的关联而承担或已承担对该场所的照管和/或保护责任的个人或群体。
保管者可能是权利持有者,即“对遗产资源拥有社会赋予的、法律或习惯权利的人”。(《“提升我们的遗产”工具包 2.0》—— https://whc.unesco.org/en/eoh20/)

伦理
在本宪章的语境下,适用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伦理声明》(2020年)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伦理原则》(2015年)中规定的原则,包括在本宪章有效期内对这些文件的修订、修正或替换。

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
以下定义摘自《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保护土著民族权利与造福当地社区的良好做法:项目执行人员手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2016年),第15-16页:
https://www.un.org/development/desa/indigenouspeoples/publications/2016/10/free-prior-and-informed-consent-an-indigenous-peoples-right-and-a-good-practice-for-local-communities-fao/

“自由”是指在未受胁迫、恐吓或操纵的情况下,自愿给予同意。自由还指被征求同意的社区在不受外部强加的胁迫、预期或时间安排束缚的情况下自主开展的决策流程。

“事先”指在开发或投资计划早期阶段,在任何授权之前或开始活动之前充分征求同意,而不是在需要获得社区批准时才去征求其同意。


“知情”主要指在征求同意之前,让权利人知晓参与的性质和所提供信息的类型;知情也是持续进行的同意过程的一部分。

“同意”指权利人作出的集体决定,一般通过受影响的土著民族或社区的习惯性决策过程达成。必须根据每个社区独有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政治行政动态来征求同意,无论他们是否给予同意,都要尊重土著社区的决定。必须让土著民族和当地社区通过自己选择的代表参与同意授予或拒绝的过程,同时尽可能确保青年、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参与其中。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在第64条和第123条中对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提供了指导。部分国家在其遗产法律和法规中纳入了FPIC。

遗产主管机构
在各级政府中,拥有对遗产事务决策权的政府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本宪章中,非物质文化遗产(ICH)是指由某个社区,或在某些情况下,由个人所创造并维持的、作为其遗产一部分的多样化传统和习俗实践、文化责任、观念表述、仪式和庆典、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知识、知识体系和技能,这些都与某个遗产地相关联。本宪章所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涵盖的所有方面。
在2003年《公约》出台之前,术语如“活态遗产” “民间传说” “传统实践和手工艺” “信仰体系” “传统知识”等等,被用来描述现在被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在部分国家,特别是在其法律法规中,这些术语仍在被使用。

场所
见 “遗产地”。

记忆场所
与社区的记忆、纪念和怀念相关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特定事件和经历紧密相连,无论其物理状态如何变化,都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和历史意义。

防护
对遗产地进行的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物理维护和修缮,以及法律或传统形式的保护。(另见“保障”)

复兴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已不再存在或濒临消失的某一部分,进行再生或恢复至健康状态的过程。在本宪章中,该术语还包括“更新”(renewal)和“振兴”(revitalisation)的含义。

基于权利的方法
指在遗产保护实践中,关注并尊重个人、社区、性别、迁徙、少数群体、残障等各类权利问题的方法论。这一方法强调在遗产管理过程中,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有关更详细的讨论、理解和相关出版物,请参阅ICOMOS关于“我们的共同尊严——基于权利的方法”的网页:
https://www.icomos.org/en/focus/our-common-dignity-initiative-rights-based-approach

保障
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此定义摘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第2条—定义)
(另见“防护”(Protection))

遗产地(场所或空间)
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层面上,多种术语被用于定义物质遗产,以及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在本宪章中,术语“遗产地”被用来涵盖《世界遗产公约》中对文化或自然“遗址”的定义,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场所”的定义,以及相关的指南和指令中的定义。
遗产地可以是文化的、自然的,或两者兼具的。各类遗产地都包括要素、实物、用途、记忆、环境、视野、感官等方面的体验。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可能包括纪念碑、建筑物、景观、公共空间、集会场所、海洋、湖泊、池塘或河流、城市区域和城镇、文化路线、精神遗址和记忆场所。

空间
见“遗产地”

可持续发展目标
2015 年 9 月 25 日,联合国大会第 70/1 号决议 “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通过了 17 项联合国战略发展目标。
另见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可持续发展目标工作组于2023 年 10 月 8 日起草的“文化遗产与可持续发展”文件:
https://www.icomos.org/en/focus/un-sustainable-development-goals/76821-cultural-heritage-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2

传统艺术
包括各种形式的传统艺术表现形式,如音乐、舞蹈、服装、手工艺品、食品制作等。

传统知识
传统知识体系——包括传统生态知识(Traditional Ecological Knowledge, TEK)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TCEs)——是指“某一社区内部一代代发展、维持和传承的知识、技术诀窍、技能与实践,往往构成社区文化或精神认同的一部分”。(来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传统知识,
< https://www.wipo.int/tk/en/tk/ >)
传统知识通常由社区掌握,一般不受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传统知识及其各种文化表现形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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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宪章以 2007 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科学委员会(ICICH)提出的《蒂曼亨宣言》草案(南非,金伯利)为基础,并在 2011 年之前,得到了会员和利益相关方的进一步完善。而《蒂曼亨宣言》则是以 2003 年 10 月在第 14 届ICOMOS大会(津巴布韦,维多利亚瀑布城)通过的《金伯利宣言》为基础的。
本宪章的最终草案于 2023 年 9 月至 10 月在沙特阿拉伯埃尔奥拉举行的一次研讨会上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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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宪章由ICICH的工作组制定,该工作组包括来自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埃及、芬兰、法国、印度、毛里求斯、墨西哥、沙特阿拉伯、南非和泰国的代表,并在制定期间与会员和利益相关方举行了研讨会。
在2003—2023年期间,以下机构提供了特别支持,在此一并致谢:挪威发展合作署 (NORAD)、乌拉皇家委员会 (RCU)、南非遗产资源局 (SAHRA)和伯明翰大学。
ICOMOS在加拿大、挪威、南非、沙特阿拉伯和津巴布韦的国家委员会在支持、组织和主办与本宪章的形成相关的会议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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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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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oe.int/en/web/culture-and-heritage/faro-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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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wipo.int/tk/en/tk/ (Accessed on 8 October 2023).

英文版原文请点击“International Charter and Guidance on Sites with Intangible Cutural Heri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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