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MOS军事城防类遗产导则(中译文)正式发布
2021年11月10日,由ICOMOS军事城防类遗产科学委员会(ICOFORT)起草的《军事城防类遗产导则》(ICOMOS Guidelines on Fortifications and Military Heritage),经过本年度ICOMOS会员大会的审议和投票表决,正式获得通过。作为遗产学界内有关军事城防类遗产的首个国际性导则,该文件旨在为国际范围内的遗产从业者提供有关军事城防类遗产的保护、展示阐释等在内的一系列帮助和指引。
在国家文物局的指导下,协会于此前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墙类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倡议》,对作为我国城墙类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六点倡议,反映了我国在以城墙为代表的军事城防类遗产保护管理层面的实践成果与理论引导。ICOFORT所起草的《军事城防类遗产导则》在相关遗产的保护管理的多数层面与我国所提出的倡议不谋而合,通过对照研习,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国情下军事城防类遗产的保护管理和活化利用工作。
因此,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秘书处在文件通过后,第一时间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导则文件的翻译和校对,形成了《军事城防类遗产导则(中译文)》文件,供广大使用中文的国内外同行和关注世界遗产的读者参考。如有不足,还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本次导则翻译校对工作获得了协会会员单位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的大力支持,特此表示感谢。
ICOMOS军事城防类遗产导则(中译文)
(ICOMOS Guideline on Fortifications
and Military Heritage)
序言:
千百年来,人类建造了造型设计多样的军事城防类遗产。
今天,世界上留存的军事城防类遗产,时间跨度可以从远古追溯到近代,串联起了人类聚居地、民族国家、定居地的历史。同时,这些军事城防类遗产由于在过去往往是作为力量的象征和投射,因此对于许多的社区和民族,留下更多的是痛苦的回忆和影响。当下,了解、尊重这些社区和民族的回忆将能够为人民与军事城防类遗产之间构建新的身份认同,赋予遗产和利益相关者以积极的意义。
对于从史前时期到现代的人类社区来说,军事防御设施是保护自身安全的必要手段。出于各种要素的考虑和需要,军事城防设施往往会和其周边的文化景观、地理地形、社区和聚居地进行整合。了解以上整合的过程将会对社会建立军事城防设施的方式提供充足的信息。
历史上的军事城防设施包括了从简单的土方工程到专以进攻和防御为主要目的建构筑物在内的多种建筑形态。就功能而言,这些留存下来的军事防御设施,有些仍然发挥着其原有的职能,有些则渐渐消逝早了历史的长河之中。
《军事城防类遗产导则》的目标:
《军事城防类遗产导则》的目的是为军事城防类遗产及其周边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价值评估提供干预和研究方法的基本准则。《导则》旨在确保军事城防类遗产的形式、设置、功能等对保护及加强其物质及非物质遗产价值所必要要素的原真性及完整性。
《导则》同时为被视作是与当地历史的史实、人民、社区和文化身份表现紧密相关的“记忆”的军事城防类遗产物质及非物质价值的保护提供了帮助。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遗产来说,军事城防类遗产在当代主要面临着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军事城防类遗产导则》形成的原因之一:
一、 军事城防类遗产所面临的问题与其他类型的遗产有着完全或较大部分差别,需要单独进行考虑;
二、 军事城防类遗产所承载的遗产价值较为特殊,与其他类型遗产所认定的相似价值有着完全或较大的区别,需要单独进行分析。
第一条.军事城防类遗产的定义
军事城防类遗产是由社群通过自然材料(如地质原料、植物原料等)或合成材料建造的,以保护自身免受攻击伤害的建构筑物之和。以此为定义,军事城防类遗产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工程设施、军工厂、码头、海军船坞、军事基地、试验场、以及其他用于军事进攻和防守目的的飞地和其他工程造物。军事文化景观包括但不限于内陆和沿海地区的防御设施和土质工程,以及与其他遗产和建筑有着相似及自身独特价值的历史遗存。
第二条.军事城防类遗产的特点
与其他类型的建筑相比,军事城防设施与其周边的文化景观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它们的一些特性,在世界上的不同地区和人类的不同历史时期都有所体现。与其他类型的遗产不同的是,如果想要实现对于军事城防类遗产的恰当保护,了解军事城防设施背后的设计意义、历史和战略依据及其选址是一个必要的过程。因此,ICOMOS对于军事城防遗产建设策略的特征进行了归类和总结,如下表所示:
军事城防类遗产的应用导则
第三条.理论方法层面
3.1建造历史的演化,军事防御构造的策略和空间复杂性
目的:根据军事城防遗产与其周边文化景观需要的综合性保护和保养指引来发展、保护当代的军事城防系统的多重脉络,包括构成现代领土要素的策略要素、工程要素、结构要素、空间关系等。
方法:促进必要的研究,以便充分管理、阐释和保护防御工事的复杂性和地层丰富性以及与军事防御工事整合的各文化景观。
3.2 物理边界之外的外部功能视角
该视角是基于军事城防类遗产的防御目的、所处时代的军事科技以及领土和其他经济性扩张的目标所确定的。
目的:基于军事城防类遗产的实际功能区了解遗产。
方法:遗产展示阐释策略的恰当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考古、建构筑物、设计,以及军事城防类遗产所保护的由空间、全景、领土所组成的整体文化景观,来实现对于军事城防类遗产的全面阐释,加深受众的理解。
3.3对于军事城防类遗产和功能性要素的理解不足
由于军事城防类遗产的特殊性,对于其遗产要素的认知不足会比其他类型的遗产更为严重。因此,军事城防类遗产需要通过相关的技术和专业人员来系统性地对此类遗产展开研究和记录。
目的:加强对军事城防类遗产中的历史建筑、考古遗迹和军事城防类遗产环境及其周边文化景观的良好保护。
方法:通过对于未来遗产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开展培训和教育,以加强对于军事城防遗产组成要素的专业性了解和认知。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和维护规划,以实现对遗产要素的保护。
3.4军事城防类遗产与其社区
正如前文所述,军事城防类遗产在社群、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身份认同和传统文化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在展示阐释遗产的敏感要素时应该保持谨慎,以避免宣传主导的价值,抑或是排斥非主流的价值。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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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恰当的遗产展示阐释策略,并将重点放在历史的真实性和不断演化的文化、社会以及政治背景中,包括当代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在领土保护方面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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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展示阐释,将遗产的跨国界价值转化为公共的遗产,以强化参观者和当地社区对于遗产的认知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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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发有效的工具,促进对于身份价值的共识,以提高参观者和当地社区对于该遗产的审美和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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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发有效的工具,促进对身份价值的全面、共识性的阐释,以鼓励以人为本、以权利为基础的方法,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UN SDGs)纳入遗产的识别、阐释、应用和管理政策中,以加强参观者和当地社区对于该遗产的认知和了解。
方法:应用整合的遗产价值阐释策略以对游客和当地社区形成积极的影响;同时采取活化利用的模式,以促进军事历史与后续重用之间的关系和解。通过准备导则文件、政策、实施战略等来促进遗产价值的保护。促进认同身份和价值观的倡议。加强对于社区层面的了解和分析。在军事城防类遗产的保护、管理和阐释过程中确保社区的自由、优先以及知情同意。
3.5 军事城防类遗产的使用和再利用
军事行动的不断变化意味着军事城防类遗产不能按照其原有功能进行利用。军事城防类遗产原本设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敌人的进犯,因而当下军事城防类遗产的可即性和再利用要求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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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持续和恰当的利用为目标为军事城防类遗产提供合适的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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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避免损害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平衡合理地活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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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遗产的活化利用,并将军事城防类遗产转化为一个见证地区发展和人类聚集形成社群的承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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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遗产的活化利用,将军事城防类遗产转化为传播知识的场所,例如有关军事遗产的历史、科学、科技话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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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遗产的活化利用,将军事城防类遗产转化为传递包容和和解精神的场所;
方法:决策者应当聘请专业的团队,避免在军事城防类遗产的活化项目评估、发展和总体保护规划的落实中武断地改变、修复、重建或者移除遗产本体的建造材料。制定与军事城防类遗产完整性保护相协调的保护规定和法律。运用相关科技技术,加强军事城防类遗产的可及性。
3.6 军事城防类遗产和城市景观、土地维度
考虑如何更好地将以防御体系、单一要素或整个网络为代表的城市遗产保护战略整合到总体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以支持那些保护和改善人类居住环境质量的公共或私人行为。
目的:促进对军事城防类遗产的认知,其应该被理解和阐释为国际或跨民族系统、领土、城市定居点中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的结构体。
方法:在更广阔的城市范围内,采用文化景观方法识别、保护和管理历史区域;考虑军事城防类遗产和周边城市区域、自然景观之间的物质形态、空间组织联系、自然环境和特点,以及社会文化和经济价值之间的内在关系。
3.7军事城防类遗产与传统建构筑物之间的关系
经过长时间的演变,就形式而言,军事城防类遗产可以分为从单体建筑到复杂的多结构建筑防御体系。而,当前学界仍然缺乏对于能够确定与重要历史发展阶段相关,并将军事城防类遗产所有重要的物理要素,如结构、文化景观等相互联系起来的遗产要素的了解。
目的:加强对于军事城防类遗产的研究和多学科理解的方法论工具。
方法:制定、实施保护管理规划。推进遗产的整体研究和评估。加强遗产的合作网络和伙伴关系。
第四条.军事城防类遗产的价值
对军事城防类遗产的内在价值认知决定了其保护、活化和整体价值的影响程度。
作为历史古迹,军事城防类遗产有着作为建成结构的文献学价值。其代表了与促成其建造的历史事件和随着时间发展而获得的重要性相关的建筑、技术、艺术、历史价值。作为一种独特的系统和领土组织架构,军事城防类遗产有其独特的价值。对以上价值的认可决定了作为遗产的军事城防设施具有的独特要素,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其保护、活化和整体的价值。
4.1建筑和科技价值
军事城防设施的分类反映了独特的战争技术。技术价值的评估需要对军事武器和军事技术演变有深刻理解,以便能够识别和评估到那些为适应军事科技和军事工程发展而做出的那些创新进展。
4.2土地和地理价值
军事城防工事作为一种领土资源组织,其价值是防御系统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一些军事城防设施可能是独立的个体构件,但另一些可能构成了一个更大且不相邻的防御系统的一部分,这些组成部分塑造了其所处周边环境的文化景观,需要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整个防御系统的价值将大于其每个组成部分的价值;然而,所有的这些组成部分都需要得到保护,不管其在整个系统中的占比有多小。
在这些价值的定位中,还需要注意军事防御设施的战略位置,设计如何反应武器装备的空间分配、预定围攻或进攻的类型、防御外延以及要保卫的领土的地形和生态系统。
4.3文化和景观价值
文化景观的价值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军事城防类遗产的材料和功能背景;此外,还会考虑到对其飞地的尊重、出于防御目的的军事建设的作用、其与周围领土相对主导地位、视觉和物理关系。
4.4战略价值
军事城防设施是多种形态知识融合的象征。军事城防设施的战略价值大于其所承载的领土或地理价值,因为它反映了决策的能力、知识的深度以及社会统治阶级的内聚力。
4.5人类价值
军事城防设施建造的目的是为了在一方人类群体的攻击下保护另一方。因此,军事城防设施往往可以和冲突地点联系起来。军事城防设施有时会与压倒性的残酷和毁灭性的战争相联系,也可以在国家民族建设中所扮演重要的角色。军事城防设施和其周边的文化景观有可能承载着对整个军事城防类遗产的理解起重要作用的重要考古信息,对于理解整个军事城防遗产和相关设施历史使用情况起到重要的作用,
4.6记忆、身份、教育价值
军事城防设施在社会的记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直接描绘了冲突的场景,允许人们从一部分社区共享的历史中获得激烈的,通常是个人的认知体验,这些集体记忆与军事成防设施所在的文化景观息息相关。军事城防设施之所以有教育价值是因为它可以提供与军事遗产文化体验相关的环境氛围。
4.7历史价值
军事城防类遗产体现了有关其建设和使用时期的态度和世界观。这些态度可以通过学习和阐释军事设施与当代社会之间的关系来理解。
4.8社会、经济价值
通过适当的加强行动,激活刺激效应,为社区带来经济利益,促进对于新价值和知识的认识,从而实现对于军事城防设施社会价值的理解。
第五条.干预规范
通过专业研究团队与当地社区合作进行军事城防遗产价值的认知是遗产干预中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研究团队需要确保成员的多学科背景,至少包括精通军事历史、建筑、艺术史、建筑材料和技术、考古、景观阐述等学科的成员参与。这些专业成员需要与社区成员进行合作,以确保遗产的干预手段是能够被社区所接受的。在任何干预项目中都应该观察、检视由前期工作所确立的导则,以上提及的工作小组也需要成为整个干预项目中监测,发展和措施应用过程中的一部分。
5.1 所有的遗产干预手段需要基于遗产的保护总体规划进行制定。
这个遗产保护总体规划至少需要包括:
对该遗产以及其发展和使用的整个时间段的历史研究;遗产形态发展的研究;地质/平面测量结果;考古研究评估;遗产结构评价;结构分析;保养、维护过程中的诊断和监测;文化景观的研究;阐释研究;活化利用可行性分析;功能分析;标准和建议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应对规划;商业运营计划;游客调研/游客管理研究;保护规划;管理规划。
整个总体保护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跨学科团队共同制定,这些专业人员需要在类似的防御工事和军事遗产方面具有特定的知识和经验。
5.2 所有的干预措施需要基于与军事城防系统和周边环境相关价值整体整合。
5.3 所有的干预措施都必须符合军事城防类遗产的要素和特点,以及津巴布韦宪章和《建筑十书》中的建筑三原则:“坚固、实用和美观。”
“在“传统”和“创新”技术之间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并考虑到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优先考虑与遗产价值相协调和侵入性最小的方案。”(ICOMOS宪章-建筑遗产分析保护及结构性修复准则,2003)
考虑到军事行动的性质,尤其是认识到一些建筑结构的损失或破坏可能与一些标志性的历史事件相关,这些象征着历史事件的“标志”应该予以妥当的保护,而不是修复。
5.3.a《建筑十书》中有关建筑坚固兼容性的概念可以理解成是历史材料与用于结构修复和加固的材料之间的机械兼容性,永远考虑倾向于影响最小的干预措施。
5.3.b 功能协调性或“实用”的概念是指军事城防设施原有的功能设计和防守布局等特殊要素的延续。
5.3.c 美学或“美观”兼容性的概念指相关的干预措施必须要与军事城防设施原有结构和环境在美学的角度上进行协调。然而,在干预之前还必须保证完成持久的地层分析以及确保干预措施的合法性。
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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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雅典会议,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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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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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具有文化重要性场所的巴拉宪章(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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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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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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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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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遗产地旅游管理原则(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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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MOS宪章-建筑遗产分析保护及结构性修复准则(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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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防御性建筑的“巴尼奥斯德莱恩西纳(Baños de la Encina)”宪章(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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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线路宪章(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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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宪章(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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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场所精神的魁北克宣言(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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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与管理历史城镇与城区的瓦莱塔原则(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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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类价值的遗产和景观的佛罗伦萨宣言(2014)
(翻译:付梓杰,校对:林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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